问题 | 监察委留置权取保的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监察委留置权取保的依据是什么? 监察委留置权的依据是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决定称,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其中,“留置”一词在此前的监察体制中并无出现,在《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中也未有此表述。 如何实施留置权,具体的期限、方式和方法等有关问题,以及留置的使用是否会导致实践中“双规”的使用大幅度减少,尚待试点进一步给出答案。 二、监察委对6类人群进行监察 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1、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三、监察职责 监察机关的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 1、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3、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按照管理权限对涉嫌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实际上,能够被监察委员会监察的这些对象都是身份比较特殊的,最起码也是国家公务员,在被留置期间,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本来就是受到限制的,和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当中的取保候审的这种强制措施完全就不一样,法律上只赋予了监察委的留置权,并没有赋予其取保候审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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