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抚慰金吗 |
释义 | 很多事故都会造成人员的伤残,而在对伤残人员作出残疾赔偿的时候,其中是否有一项精神抚慰金呢?相信这是很多伤者及其家属都想了解的问题,接下来,法律咨询网就搜集到的内容,整理之后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 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而于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 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 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上这两个规定中都有“残疾赔偿金”的内容,但它们虽然名称完全相同,而性质却完全不同,前者是指受害人因伤致残后所应获得的物质损害赔偿,后者则 是指精神受到损害之后所应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一些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案件时,对受害人同时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残 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在处理上和对规定的理解上大相迥异。有的认为赔偿义务人在赔偿了残疾赔偿金后,对其精神损害一般不再支持,理由是受害人在获得残疾赔偿之后,精神损害的抚慰不再支持,否则有重复赔偿之嫌。持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在2001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有一个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人身损害致人死亡的,在支付死亡赔偿金后一般不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据最高院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可以同时支持受害人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笔者认为,在人身损害致残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残疾而导致其收入的降低,是直接的物质损失,侵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此物质损失。受害人因致残同时又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这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抚慰受害人心理创伤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这两者同时支持并不矛盾和重复,并不具排斥性。 为此,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名称与物质损害赔偿金的 相同名称予以明确区分,以免混淆,且上级人民法院应明确统一两个司法解释中残疾赔 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识和做法。 综上可知,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人身损害案件的时候,如果权利人主张精神抚慰金赔偿的,通常情况下是会得到支持的。赔偿的对象包括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如果你在请求相关赔偿的时候遇到什么问题的话,可以向法律咨询网站的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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