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法律意见什么时间提交? |
释义 | 一、批捕法律意见什么时间提交? 批捕法律意见在审查逮捕的时间提交,对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阶段,律师可以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逮捕是什么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第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即有犯罪事实发生,且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比如有人报案发现一名无名尸体,还不能说明有犯罪事实,那么经过法医鉴定存在他杀可能,则可以说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第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第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逮捕。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这是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方面考虑的。只有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且又符合逮捕的社会危害性条件的才能适用逮捕。 刑诉法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存在逮捕社会危害性的条件: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逮捕的社会危害性的5个条件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使得逮捕社会危害性条件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也为律师对于批捕有针对性的提出律师意见提供了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所规定的主要还是一些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所以对于什么时候提交批准逮捕的意见在此也是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律师也是可以在这个过程当中提交一些意见说明书的。检察机关会对这个意见说明书进行一定的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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