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罪犯监外执行检察院负责什么 |
释义 | 一、对罪犯监外执行检察院负责什么? 对罪犯监外执行检察院主要负责: (一)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交付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监外执行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五)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二、监外执行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如何办理监外执行?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罪犯监外执行期间并不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负责监督考察的,到时候会告知罪犯具体的执行机关,因为罪犯本人有什么特殊情况,要到外地的话都得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但整个监外执行的过程检察院有负责监管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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