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由谁决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为您推荐】昆山律师?? 蓬莱市律师?? 义乌市律师?? 长乐市律师?? 宁海县律师?? 靖江市律师?? 邹城市律师?? 慈溪市律师 随着交通运输方式的发展、汽车数量的增多以及交通拥堵情况的加剧,在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大大提高。如果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在诉讼和调解的过程中,为了取得证据、获得赔偿,需要进行伤残评定。那么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由谁决定的呢?进行伤残评定的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法律咨询网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谁决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流程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以上就是对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由谁决定的及其流程的解答,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大家都希望能“快快乐乐出门,平平安安回家”,但交通事故有时却再在所难免,掌握相关知识,冷静、谨慎地应对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问题有助于获得合理的赔偿。当然,如果真的遭遇交通事故,还是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进行分析,尤其是较为复杂的交通事故,建议找专业律师进行咨询,获得更为精准的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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