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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宁波市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
释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满足相关资质要求的机构才能做工伤鉴定。对于在宁波生活、工作的职员,提前了解各鉴定机构的位置,可以节约各需要做司法鉴定着的时间。各位在宁波工作的职员,你们知道宁波市工伤鉴定机构有哪些吗?
    一、宁波市司法鉴定机构有哪些?
    1、机构名称: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
    住 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槐树路36号6楼
    法定代表人:陈君芳 机构负责人:陈君芳
    电 话:(0574)87702345 传 真:(0574)87351918
    邮 编:315040 电子邮箱:18906618822@189.cn
    许可证号:330205006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2、机构名称: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
    住 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4-1;4-2;4-5;4-6
    法定代表人:孙德龙 机构负责人:孙德龙
    电 话:(0574)27727887 传 真:(0574)27727887
    邮 编:315040 电子邮箱:nbcx_sfjds2011@yahoo.cn
    许可证号:330206018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3、机构名称:宁波崇新司法鉴定所慈溪分所
    住 所:浙江省慈溪市新城大道南路256号新都明珠苑1号楼11楼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 机构负责人:龚正法
    电 话:(0574)63917211 传 真:(0574)63917210
    邮 编:315300 电子邮箱:cixisfjd@163.com
    许可证号:330212069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4、机构名称:宁波三益司法鉴定所
    住 所:浙江省宁波市西河街74号4楼
    法定代表人:贺元祥 机构负责人:贺元祥
    电 话:(0574)87200890 传 真:(0574)87276152
    邮 编:315010 电子邮箱:nb_syjd@163.com
    许可证号:330206023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
    5、机构名称:宁波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
    住 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镇童家村
    法定代表人:陈亚萍 机构负责人:秦天星
    电 话:(0574)87582311-8108 传 真:(0574)87582454
    邮 编:315032 电子邮箱:nbsjsbyysfjd@sina.com
    许可证号:330207036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6、机构名称: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
    住 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俞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珍玉 机构负责人:胡珍玉
    电 话:(0574)86690920 传 真:(0574)86690920
    邮 编:315201 电子邮箱:nbknsjs@sina.com
    许可证号:330208047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7、机构名称:宁波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
    住 所:浙江省奉化中塔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朱情孝 机构负责人:汪志良
    电 话:(0574)88580152传 真:(0574)88580184
    邮 编:315500 电子邮箱:
    许可证号:330208050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8、机构名称: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福明路769号
    法定代表人:童进 机构负责人:许卫平
    电 话:(0574)83870571 传 真:0574-89081092
    邮 编:315040 电子邮箱:scd0314@sina.com
    许可证号:330208064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酒精检测)
    二、工伤鉴定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各鉴定机构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需要以其独立的资产承担债务,对于那些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按照既定规定规范从事鉴定工作的,会影响法人的声誉,严重的,法人还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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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5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