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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是否能够变更或撤销
释义
    案例简介:离婚协议约好子女抚育费
    徐某与任某婚后生育两子徐甲、徐乙。尔后徐某与任某挂号离婚,签定离婚协议一份,除了对房产、股权进行切割外,另行约好两子徐甲、徐乙均由任某抚育,徐某每月给付抚育费20000元,直至两子18周岁止。尔后,徐某未按协议约好给付抚育费,任某屡次催要未果。任某作为徐甲、徐乙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依照每月20000元的规范给付抚育费。徐某则以为离婚协议内容是任某起草,签定之时两边有激烈争论,心情比较激动。协议中约好的徐某所分得的一处运营场所现已停止运营,相关收益现已极大削减,无法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好给付抚育费。任某对此不认可,以为是徐某捏造的现实,不同意改变离婚协议中的抚育费数额。
    法院判定:不能随意改变或吊销
    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权衡利益、考量利害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产业切割、子女抚育问题等达到的“一揽子”协议,非经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吊销离婚协议的约好,尤其是触及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问题,更应进行严厉检查。两边应实行离婚时对子女抚育权及抚育费达到的离婚协议。徐某所称收入削减的现实,依据不足,不符合改变抚育费的条件,不能采信,徐某拖延付出抚育费于法无据。遂判定徐某应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好以每月20000元的规范给付拖欠的抚育费,尔后亦应按平等规范给付。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约好子女抚育费,是否可以改变或吊销
    夫妻协议离婚时达到的离婚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应认定为合法有用,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削减抚育费的,应供给足够的依据,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经济状况明显低于离婚时的经济状况导致无力依照约好数额付出抚育费的,其关于改变或吊销抚育费约好的建议不能得到支撑。在本案中,徐某所称收入削减的现实,依据不足,不符合改变抚育费的条件,徐某拖延付出抚育费于法无据,徐某应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好以每月20000元的规范给付拖欠的抚育费。
    综合以上介绍,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不能随便变更或撤销。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子女抚养费是否能够变更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律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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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7:3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