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调解离婚协议 |
释义 | 被调解人(立约人):张某某,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石油勘探局某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12号。 被调解人(立约人):李某某,女,1960年12月14日生,汉族,西安市某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12号。 被调解人张某某、李某某在**邦维律师事务所高*宁律师主持下,就双方离婚纠纷,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调解人张某某、李某某均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被调解人张某某、李某某的女儿张*芳由李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给付女儿张*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400元,到张*芳大学毕业为止。 三、位于西安市未央区某某路和平园小区6号楼1单元202室住房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均归李某某所有。由李某某支付张某某住房补偿费一万元整。 五、原家中所有的电器、家具等用品,归李某某所有。 六、本协议签署之日以前,张某某、李某某各自所负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张某某、李某某各持一份,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一份,**邦维律师事务所存档一份。 立约人签名: 立约人签名: 调解主持人签名: 2006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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