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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批捕后改监视居住可以吗
释义
    一、批捕后改监视居住可以吗
    涉嫌犯罪被逮捕,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多久
    (一)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三)在监视居住期间,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是什么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九十八条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犯罪嫌疑人指定的生活居所。
    公安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是不可以外出的,如果有必须出去的理由,需要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请假手续。在监视居住期间如果有在犯新罪,公安机关会立即撤销监视居住,进行逮捕,然后根据所犯案情,进行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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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