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刑会剥夺政治权利吗? |
释义 | 一、判刑会剥夺政治权利吗? 判刑并不一定会剥夺政治权利,一般只有死刑和无期徒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某些案件中,也会附加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适用,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1997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规定是什么?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或者武装罪,煽动颠覆政权罪,资助罪。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破坏选举罪。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4)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聚众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5)渎职罪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员在犯罪之后判刑的时候,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犯罪分子在被定罪量刑之后,都是可以不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必须要有一定的适用条件。比如说被判处死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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