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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盗窃罪附带民事诉讼是怎么回事?
释义
    如大家所知道的,盗窃罪和民事诉讼分别是两个概念,但是,怎么就有行为人会提起盗窃罪附带民事诉讼呢,对此,我们该如何理解,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马上来介绍。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虽然上述用语有“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尽管法律表述不同,但其内涵是相同的,即只要被告人的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以刑事案件立案,由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便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没有对犯盗窃罪的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依据为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为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所以人民法院直接责令退赔或予以追缴,不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追缴或退赔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种理解是否正确呢?本人认为是错误的,也是该司法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盗窃罪中,被盗财物往往被犯罪分子毁坏,损毁,据此盗窃罪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与第五条的规定是否有冲突呢?其实不然,再返观第五条,该条并没有对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进行限制,恰恰相反,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还是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如果经过此程序还不能弥补,被害人还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了。
    延伸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条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关于盗窃罪附带民事诉讼怎么理解的法律解答,由上文可知,我国相关法律是允许盗窃罪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过,这要求受害人及时提出请求。如果大家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欢迎大家随时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将尽快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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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21: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