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盗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问题,虽然全国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同时允许各个省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在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合理的盗窃罪立案标准。而今天,我们将要说的就是成都地区盗窃罪立案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整个四川地区,对于盗窃犯罪执行的都是同一个立案标准。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盗窃罪规定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13】362号 (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2013年6月27日 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此时大家都已经清楚四川省关于盗窃罪立案标准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吧,其实这也就是成都市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规定。通常情况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600元以上的即为数额较大,那么此时就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了。法律咨询网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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