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236条的内容 |
释义 | 【为您推荐】北关区律师 ? 武进区律师 ? 旌德县律师 ? 右玉县律师 ? 尚义县律师 ? 任县律师 ? 安阳县律师 ?? 经法律判定为犯罪的,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刑。就目前而言,我国女性依旧处于弱势地位,女性的自我保护能力普遍低于男性。针对此,法律法规上也对女性有许多保护条例,以此来减轻女性容易遭受到的伤害。毕竟,在法律约束条件下,犯罪的人数会相对减少。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关于刑法236条的内容以及释义。 刑法236条内容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本条的罪名为“强奸罪”,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处刑规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抗拒作为违背其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的等等。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本条第一款对强奸罪及犯强奸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依照本款规定,对于犯强奸罪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上文可知,法律咨询网小编和大家分享的刑法236条主要的内容就是强奸罪。其中,包含强奸罪的定义以及判刑标准。上文中也对强奸罪进行了解释,以方便大家能够更快更好的理解强奸罪的定义。同时注意,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切不可害人害己,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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