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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被告人认罪简易程序是什么?
释义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简易程序非常节省时间,而且是对于证据充足,犯罪事实确凿,但是案情不严重的案件来处理的,一般是民事诉讼,行政处罚,治安条例处罚案件,刑事案件那么下面就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带来被告人认罪简易程序是什么?
    


    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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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法律规定
    1、《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者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九条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6)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
    (7)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
    适用情形
    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简易程序的使用,有以下情形:[1]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4、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不适用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够成犯罪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审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根据以上资料我们可以了解到被告人认罪简易程序是什么?对于简易程序中犯罪人员只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等待判决,在判决书接受签字,然后接受处罚,不管是刑罚还是罚款都会被执行,这种简易程序一般效率很高,耗时却非常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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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