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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实践案例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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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职人员通过公司的招聘,应聘上岗之后都会签订劳动合同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员工与公司达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但是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是在签订合同之后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事先许可的福利,那么双方的劳动关系本质上就会存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事实劳动关系实践案例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启迪。
    事实劳动关系实践案例
    1、案例介绍
    2XXX年X月底,经河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职工徐某的介绍,刘某到该公司从事高空安装作业,刘某与工地负责人任某就各种待遇进行商谈,并约定工资每日60元,双方之间只作了简单的口头约定,没有签订正式书面的劳动合同,后刘某被XX公司工地负责人安排正式施工作业。8月1日下午4时因施工的支架脱钩致使刘某从三楼作业的梁上摔下,刘某受伤后,XX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现因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刘某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并要求XX公司继续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证据:
    (1)、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用来证明刘某受伤后在此住院;、
    (2)、录音整理的录音笔录,用来证明刘某是在工地受的伤且和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XX公司辩称:刘某与XX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裁决驳回刘某申诉请求。
    2、理由如下
    (1)、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公司没有任何人安排刘某到工地工作;
    (3)、刘某没有与XX公司之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4)、因刘某不是本单位职工,因此他不可能在工地工作;
    (5)XX公司已经尽到了道义上的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定责任。XX公司没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任何证据。对刘某提交的诊断证明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刘某提交的录音,XX公司认为该录音确实是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声音,但是录音内容并没有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录音中没有提到刘某,是否是刘某的事情不能说清。
    3、认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诉与答辩认为诊断证明能够证实刘某住过院;录音及据此整理的笔录和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以证明刘某在XX公司工地受的伤且和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4、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适用范围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2)根据此规定,对于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认为需考虑双方已形成比较固定的劳动关系,即双方已经履行或正在履行各自的劳动权利与义务。事实劳动关系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没有支付报酬的,其性质职能形成帮工关系。
    (3)劳动者 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
    (4)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身份证明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必须达到一定期限,没有在一定期限形成固定劳动雇佣关系的,也只能形成劳务关系。
    本案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没有获取任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参考凭证的情况下,便在原告工地干活且头天受伤,虽受伤后原告为其出资治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诉与答辩认为诊断证明能够证实刘某住过院;录音及据此整理的笔录和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以证明刘某在XX公司工地受的伤且和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此案例中当事人因为工伤纠纷与原公司产生矛盾,而原公司不承认与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在经过劳动争议仲裁之后仲裁委员会认定当事人与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公司是要赔偿的。而在此事实劳动关系实践安利中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且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是可以去当地的劳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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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4: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