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侵权必要共同诉讼对当事人的追加是怎样的 |
释义 | 共同侵权必要共同诉讼对当事人的追加 【基本案情】2014年3月29日,被告某电气化局**公司所属的设备管理租赁中心第9603号作业车在执行**秦稷粮业科技有限公司专用线调车时,将横跨铁路的、属于中国移-动某分公司、中国联-通某分公司所有的通信线被挂断,同时导致悬挂于钢缆两点的水泥电杆折断,通信线缆坠落,致原告郑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某被送往陕西中医学院XX附属医院,被诊断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硬膜下血肿、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下血肿、L1椎体压缩性骨折、肋骨骨折、支气管扩张伴感染等,住院治疗11天。2014年4月10日转入西安交通大学XX附属医院,在该院住院治疗8天。2014年4月18日转入陕西省核工业XX五医院,在该院住院治疗69天。原告郑某某住院期间所产生医疗费已由被告某电气化局**公司全额支付。由于原告郑某某年近七旬,且病情危重,其住院期间至少有二名亲属陪护,其出院后90天内应至少有一名亲属护理。2014年7月18日,陕西省XX市司法鉴定中心接受中铁XXX局**公司的委托,对原告郑X华的伤情作出陕咸司医鉴(2014)第1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郑X华残疾程度为八级伤残;2、颅骨缺损修补需医疗费2.5万元左右;3、取出内固定需医疗费9000元左右。 经本院现场勘查,被告中国电-信某分公司架设的通讯线路位于事故现场的北侧,而本次发生挂断事故的线路位于道路的南侧。 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某以某XXX局**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郑某某住院伙食补助金2670元、营养费3570元、后续治疗费34000元、护理费5040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8228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个人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183528.8元;2、本案受理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诉讼中,被告某XXX局**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中国电-信某分公司、中国移-动某分公司、中国联-通某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合议庭意见】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被告某XXX局**公司在铁路专用线调车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将被告中国移-动某分公司、中国联-通某分公司架设的未达到规范高度的通讯线路挂断,双方间接结合造成本次事故,应当根据原因力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某XXX局**公司系主动施工,应按照60%的比例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中国移-动某分公司及中国联-通某分公司系被动接受,应各按照20%的比例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中国移-动某分公司、中国联-通某分公司自认被挂断的通讯线路归其所有,但否认其通讯线路在铁道上方架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然其提供的证据却不能证明被挂断的通讯线缆现状符合距离铁道垂直距离达到或超过7.5米,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缺乏形式要件,不应予以支持,其护理费用标准应按照一般护工每人每天90元计算。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应以7000元为宜。 【评析】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该说,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侵权行为却是五花八门,造成的侵权后果也非千篇一律,因此就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正确的解读侵权法律规定,确定侵权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加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从而正确处理每一起侵权案件。 一、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及不同侵权按份责任的认定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是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对于共同侵权,法律采取的是客观说,而不是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数个行为人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就构成共同侵权。对于共同侵权,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分别侵权造成同一后果承担按份责任的法律规定。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作出规定。通过解读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构成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的要件是: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这一要件要求数个侵权行为相互之间是独立的.即,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2、造成同一后果。也就是说,侵权后果产生的原因力既不是数个侵权人的共同故意,也不是共同过失,还排除数个独立侵权行为的直接结合。但却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如果数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可以明显区分,将不构成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分别处理。 二、责任主体的追加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共同诉讼概念的定义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原告为多人的诉讼为积极的共同诉讼;被告为多人的诉讼为消极的共同诉讼;原告和被告均为多人的诉讼为混合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和共同应诉的人统称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的性质是诉的主体合并,是将复数形式的诉讼主体纳入同一诉讼程序中,即原告复数当事人或者被告复数当事。在现行的司法制度下,我国将共同诉讼制度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和普通共同诉讼制度,两者划分的标准在于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的关系,必要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一的,普通共同诉讼的标的是同种类的。普通共同诉讼主要侧重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必要共同诉讼侧重于避免人民法院出现不同甚至相互抵触、相互矛盾的判决。 1、必要共同诉讼 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对诉讼标的合并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具有以下五个特征:其一,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二,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其三,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其四,共同诉讼人的行为必须一致。其五,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合一判决。 2、普通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从而将其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有一下三个特征:其一,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只是同一种类,而不是共同的。诉讼标的的不同是与必要共同诉讼的本质区别。其二,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更强的独立性。其三,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其实质上是单独诉讼的合并,其构成是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结合本案,由于原告的损害结果是由于几个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虽然几个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相互独立,但却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对于原告的损害赔偿,几个被告之间有着共同的权利义务,因此构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还是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申请追加均可。只有必要的当事人都参加了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才具有合一性,才不致相互矛盾。综上,本案几个被告的数个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原告损害结果,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他们之间虽然不构成共同侵权,但构成不同侵权按份责任。人民法院作出以上判决既符合程序法律规范,也符合实体法律规范。 上述就小编对“共同侵权必要共同诉讼对当事人的追加”问题进行的解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还是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申请追加均可。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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