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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释义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经常是借款人不愿履行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对此,目前司法认定中也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往往导致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对同类案件做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判决结论的情况。那么究竟借款期限约定不明可以起诉么?如果可以,那么在借款纠纷诉讼中又该如何去举证呢?
    借款期限约定不明,可根据以下情况去判断诉讼时效:
    1、出借日期不能确定时,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只显示借款金额的借款条,或口头借款合同双方均认可借款事实,但出借日期不能确定,借款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履行抗辩。一种看法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由原告承担对出借日期事实的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承担败诉责任。另一种看法认为,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坚持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应由权利享受人(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不能确定时,从主张提出之日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还款期限不明,即借据显示出借日期和金额,不显示还款日期,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借款条显示的出借日期之次日起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不能确定时应当适用二十年时效的规定,确定时效情形。实际上,以上两种情形,第二种比较合理。
    3、没有借款条、只有欠款条情况下的诉讼期间认定。
    首先确定借款条的性质:
    (1)借款手续不规范造成的“欠款”条,实为借款条,应按上述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办法确定时效。
    (2)债权人催告货款或其它权利时,债务人出具的欠款条,并非借款,应根据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欠款性质。
    (3)出借人催告借款时借款人出具的还款条,是当事人之间仍然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但该欠款条标志着债权人已就借款债权行使过催告,借款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借人对债务人的履行意愿、履行能力已经了解,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可能遭受侵害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应从欠款条所确定的还款日期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载明还款日期的,应从欠款条出具之次日起开始起算或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两年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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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9: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