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不给代通知金? |
释义 | 很多人可能对代通知金不是很了解,一是对其定义不是很清楚,再则就是不知道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或者说是有权利申请代通知金,这确实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牵涉到很多的方面,当然法律上也有具体对应的相关的处理办法,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不给代通知金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一、代通知金的定义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台湾的说法,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只有三种情况下支持代通知金 二、相关分类 第一种 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种 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种全国“代通知金”是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这就是在外企经常流 行的遣散费中“N 1”中的“1”。 三、有关规定 时下,很多劳动者受到解除劳动合同享受“N 1”的经济补偿模式误导,认为只要是被用人单位解雇,用人单位均应当在支付经济补偿外再加1个月的代通知金,结果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发生。 其实,劳动法律、法规中,对代通知金是有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此,代通知金可以简单地理解为代替通知期的金额,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基于上述三个理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上述案例中,工程公司与刘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规定条件,因此刘某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在了解了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后,对于在什么情况下不给代通知金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但是我们也要注意一点,代通知金的支付是有明确的标准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20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选择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以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需要额外支付的工资,而不是前12个月该工人的平均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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