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市房屋拆迁的种类和程序 |
释义 |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地摆在各级政府面前。城市靓化和城市改造需要拆迁,拆迁工作做不好将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要求政府必须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拆迁。目前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的法规主要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严格依照两个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拆迁,把握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的关键点,是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根本保证。 一、拆迁人和拆迁许可证的发放。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符合《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取得拆迁人资格。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五日内,有义务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有义务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还有共同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的义务。 根据《两条例》规定,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不能作为拆迁人。有的地方政府收取开发商的钱,承诺由政府负责实施拆迁,把拆迁许可证发给主管部门委托的有拆迁资质的单位,这是违反《两条例》规定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种类。 就是否拆迁人自己实施拆迁而言,拆迁可分为自拆和托拆两种。自拆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自行组织拆迁。托拆是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否达成和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言,拆迁可分为协议拆迁、裁决拆迁和强制拆迁。 (一)协议拆迁。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按协议履行义务,拆迁人顺利实施拆迁。一种是协议达成后某当事人反悔(一般是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反悔),这时,对方当事人可以按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拆迁人为原告时,诉讼期间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二)裁决拆迁。是指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拆迁当事人的申请,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依法作出行政裁决,拆迁当事人执行行政裁决实施的拆迁。行政裁决作出后,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服裁,自觉履行裁决,拆迁人顺利实施拆迁。一种是拆迁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不服行政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不服行政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行政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强制拆迁。是指行政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不执行,由政府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依行政裁决实施强制拆迁的活动。强制拆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未搬迁;二是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强制拆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一种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三、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 《两条例》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只有严格执行,才能圆满完成拆迁。一般而言,工作步骤如下: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拆迁)。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四、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原则、方法和程序。 拆迁补偿金额是否合理是拆迁工作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因此,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至关重要。 (一)确定原则:一是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金额;二是以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为参考依据确定补偿金额。 (二)方法和程序:1、不评估法确定。适用条件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就拆迁补偿金额协商一致,达成协议。 2、评估法确定。有两种方法: (1)当事人共同委托同一估价机构。这种方式由拆迁人支付评估费用。如果一方不同意评估结果,可重新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如果两次评估结果不同,误差在省定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误差范围的,按两种途径解决。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二是协商不成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估价机构。选择这种方法时,评估费用由委托方分别承担。两评估结果误差在省定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的评估结果;超出省定误差范围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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