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告公司申请经营广告业务需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广告公司申请经营广告业务需具备哪些条件?下面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广告公司申请经营广告业务需具备哪些条件 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四条件: (1)是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2)是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3)是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4)是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五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本人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并经考试审查合格。 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广告经营者的审批登记: (一)全国性的广告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 地方性的广告企业,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申请直接承揽外商来华广告,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审查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 (四)举办地方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经核准,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举办全国性的临时广告经营活动,举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由举办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小编的总结到此为止,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法律咨询网进行咨询,法律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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