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 原告、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后,双方先后生育三个子女,原告因双方都是各自生活,各自工作,对方了解不多、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为由起诉要求将小孩全部判给被告。 被告不作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开庭。 案件结果:并没有因为被告不到庭不答辩而无法审理,法院依然进行正常程序审理和判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