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用人单位能否以效益不好为由少交养老保险费 |
释义 | 用人单位能否以效益不好为由少交养老保险费? 《劳动法》不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些规定表明:首先,社会保险费必须依法缴纳,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条件是缴费人必须按时足额缴费,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的,就不能保证劳动者按时足额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可见,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数额随意少缴。其次,社会保险费不同于职工的工资分配。工资分配可以也应当按照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有增有减,效益好的工资可以上浮,效益下降的,工资可以下浮。而社会保险费是在依据效益确定工资总额的基础上按比例缴纳的,故企业不能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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