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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在劳动合同过期时提出辞职,单位让再干几天是否合理
释义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也是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劳动者保障自身权益、处理劳动争议、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均希望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则应及时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续签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既不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又不续签劳动合同而默许劳动者继续工作,则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当然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我国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又不利于保障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引发劳动争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处理也比较棘手。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由此可见,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对继续执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标准、劳动条件等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从上述规定看,虽然你们的书面合同已经过期,但由于你在单位仍继续工作了4个月,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你在辞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而且,从公平角度来看,双方在解除合同时,都应当给对方合理的过渡时间,以便更好地安排交接工作。因而,你辞职时公司请你再干几天也是合理合法的,你不能投诉公司。当然,在这4个月里,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合同,你可以要求支付这一期间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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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8: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