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名誉侵权判决书 |
释义 | 网络名誉侵权判决书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徐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xx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建材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某某砖家网”转帖自“某某水利网”,题为《某某大学一教授被指涉嫌剽窃》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一),更新时间为2008年4月14日,文章录入为admin。该文主要内容为:“近日,在水利专业的‘老大哥’某某大学BBS上一名为SUREDLOCK的网友爆出某某大学一教授(博导)在一企业兼职,后将该企业的火炬计划成果以学校的名义申请专利,并私下将该专利转让给其他企业。同时还将该成果的核心技术以论文的形式公开发表。该企业现已经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该帖子一贴出便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议,有人怀疑发帖人所述的是否是事实,也有人怀疑发帖人的身份,甚至也有人拿学校荣誉感出来说事,以下摘录该帖的部分内容和回复:……好像是一个博导出去兼职,和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公开任何技术秘密,结果把人家火炬计划成果拿回来以学校名义申请专利,并没有通过学校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获利。同时又发表多篇论文公开对方机密和剽窃核心技术……” 2、“某某砖家网”转帖自“某某水利网”,题为《当剽窃已成习惯》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二),更新时间为2008年4月14日,文章录入为admin。该文主要内容为:“近期,关于学术造假、论文抄袭的举报不胜枚举,全国多所名校相继卷入学术造假事件。08年3月,笔-者在某某大学的《河风海韵》论坛发现一个标题为《某某大学怎么又因剽窃被起诉》的帖子,发帖者称某某大学某教授、博士生导师利用他人的火炬计划成果申请专利,并私自转卖给其他单位。该帖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某某大学是一所拥有悠久历史,以水利为特色,工科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但是,某某大学在学术上屡屡发生抄袭、剽窃等事件,前有2003年的外国语学院院长刘*民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后又有……,现在又出现剽窃事件。人们不禁要问,难道某某已经形成习惯性“剽窃症”?难道这就是“献身、求实、负责”的学风?某某人是怎么了?……” 3、“某某砖家网”转帖自“某某水利网”,题为《某某又曝剽窃丑闻》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三),更新时间为2008年4月11日,文章录入为admin。该文主要内容为:“2003年8月,某某大学外国语学院院长刘*民教授被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2008年3月,某某大学的《河风海韵》论坛又曝出某某大学某教授、博士生导师利用他人的火炬计划成果申请专利,并私自转卖给其他单位。该爆料文章一贴出就引起争议,有人质疑消息的来源和可信度,也有人质疑是否是爆料者别有目的。为此,笔-者专门做了相关调查。据调查了解,文章所称的教授姓王,于2003年至2006年期间受聘于xx某建材公司,主要从事挡土块、护坡等混凝土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据**洛克公司相关人员说,王教授在工作期间以主要负责人的身份参与了该公司“948”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火炬计划申报,当中涉及到该公司的几项专利。王教授在离职前2个月时以某某大学的名义申请了与该公司专利几乎相同的专利,只是在某些细节方面做了些许的改进。期间,还将该公司未发表的论文以其个人名义发表。在该公司发现王教授申请专利的事情以后,主动找到王教授商谈事情的解决办法,但王教授说专利已经转卖给青岛一家建材公司。于是该公司便将某某大学以及王教授起诉至xx中级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的权利……” 4、“某某砖家网”上题为《某某大学一教授申请专利涉嫌剽窃被起诉》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四),更新时间为2008年4月11日,文章录入为admin。该文主要内容为:“近日,某某大学和其一教授因涉嫌专利剽窃xx某建材有限公司火炬计划成果而被起诉至xx中级人民法院。诉状称某某大学某教授、博士生导师于2003年至2006年受聘于xx某建材公司……。经了解,该教授在受聘于公司之前从未从事砌块和与砌块相关的研究工作,以其为主要设计人的“互嵌式砌块”的专利中主要的技术要领均为从在公司工作期间的相关资料、实验数据、工程实例等中获得。双方解除合同之前,该教授申请“互嵌式砌块”明显是有目的的行为。而且从双方的专利中可以明显看出两个专利的技术特点相同相近的地方。对于这种行为,不论是侵权还是剽窃都是对某某大学这一知名学府名誉上的损害……”。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利用“某某水利网”侵权的事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在其保全证据公证后曾向被告提出交涉,以及在其交涉后该网站上仍有涉案文章可为公众浏览。现“某某水利网”已经关闭,涉案文章已无法查阅、浏览,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网站系原告开办,故原告主张被告利用该网站侵犯其名誉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岩土论坛”、“水利工程网”、以及xx工业大学BBS发布涉案文章,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因上述网站并非被告开办,原告亦无证据证明具体发布者系被告工作人员,故原告关于该部分事实提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鼓楼分理处;账号:03340105904000xxxx)。 在实际中,网络犯罪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因此不要利用网络资源做一些违法的事。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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