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人想征收土地是否可以 |
释义 | 一、私人想征收土地可以吗 私人没办法征地,只能从国家已经征收的土地上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依法申请,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的。 二、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有哪些义务 (一)征地前告知义务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程序有明确的规定,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应依照法律的规定逐步实施。征地前告知指的是政府在准备实施征地之前应当将与征地有关的事实告知被征地农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据此规定政府在征地之前应将下列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 1、被征地土地的用途(征收后的用途); 2、被征土地的位置; 3、此次实施征地初步拟订的补偿标准; 4、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二)征地前确认义务 征地前对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这是政府保障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知情权一项重要义务。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此规定的目的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征地机关在被征地农民不知道调查结果的情况下进行征地活动,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土地权属、地类、年产值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的确认等。 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的材料是征收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缺乏此材料的征地批复属违反法定程序。 保障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地异议申请听证的义务 被征地农民对政府拟征地的情况有知情权,对拟征地的调查结果有确认权,被征地农民的这些权利,就是政府在征收土地中应尽的义务。 政府在征地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的地类、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还规定:“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据此,被征地农民对政府拟实施的征地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举行听证会。政府有义务保障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此项权利的行使。 听证会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参加听证的主体应当包括被征地农民、被征地集体组织、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还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共同参加听证。听证的内容可以为:被征土地的用途、此次征地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被征土地的地类、被征土地的年产值、地上附着物的认定与补偿等。 保障被征地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批复结果知情的义务 此义务在征地过程中具体体现为政府机关在征地报批文件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复的有关内容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公告。实施公告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公告期限为收到批复文件后10日内,公告地点为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征收乡(镇)集体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1、征地批准机关; 2、征地批准文件文号; 3、批准的时间; 4、批准的用途; 5、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 6、被征土地的位置; 7、被征土地地类; 8、被征土地面积; 9、对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 10征地的补偿标准; 11、被征地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时间。 征地批复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征地批复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村民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 据征收土地的类型。非法批准征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国务院或者省,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可以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征收土地的、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构成犯罪的、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治区,个人无权对土地进行征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无权批准征收,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使用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非法批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限最高年限是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另外,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为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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