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
释义 |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生活垃圾填 埋处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工程设计与施工要求,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 填埋作业要求,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要求,污染物排放限值及环境监测等要求。生活垃圾 填埋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 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2、补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 3、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4、增加了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共处置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医疗废物、一般工业 固体废物、厌氧产沼等生物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粪便经处理后的固态残余物和生活污水处 理污泥的入场要求; 5、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物控制项目数量。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废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与施工、填埋废物的入场条件、运行、封场、 后期维护与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行和封场后的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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