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是怎样的 |
释义 | 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是怎样的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主要在于成员组成、资格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 第一,成员组成: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而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第二,资格要求:《企业破产法》中规定担任中介机构中的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必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而《企业破产法(试行)》却没有对清算组成员做出积极或消极条件的规定。 第三,法律责任:管理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而由于清算组成员是从各政府部门临时指定,其参与清算工作是不领取报酬的,故难以追究其责任。 第四,独立性:管理人一般由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因而独立性较强。而清算组的体制、人员来源决定其首先向地方政府负责,受到行政干预较大,独立性不强。 第五,参与破产程序的时间不同: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而清算组是在破产宣告后产生。 破产管理人要完成其管理职责,一要维护好现有财产,确保破产企业财产不被流失或不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妥善保护和管理接管的破产财产,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对破产财产的相关信息登记造册;二要积极地核对和清收债权、清理债务,既要及时行使财产取回权,亦要认真甄别别除权;三要了解掌握营业状况,妥善处理破产企业的营业。不少破产企业的营业,如果处理得当,可能增加营业收入,这将极大地有利于增加破产企业的财产,从而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这需要破产管理人勤-劳地履行职责。 以上就是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一些区别,实务中需要鉴别的地方,建议当事人在相关时刻咨询相关人士并且委托他们代理清算事宜,避免遭受损失。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也需要密切关注,以防清偿利益遭到损害。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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