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隐瞒债权 离婚如何分割 |
释义 | 离婚时隐瞒债权离婚如何分割 离婚时一方隐瞒债权,离婚后才发现,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再次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案例】 章*和祖*结婚10年了,也许他们不知道如何给婚姻保鲜,10年后他们觉得自己的夫妻生活索然无味,他们也试图用各种方法挽救这场维系了10年的婚姻,争吵、冷战、厮打,感情的裂痕越来越大,以至于无法共同生活了。章*提出离婚,祖*随声附和,一切都是那样的自然而然。2009年7月的一天,俩人一起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他们订立了离婚协议:孩子随祖*生活,抚养费由祖*负担;住房、家具、现金归祖*所有;营业用归章*所有;祖磊一次性给付章*10万元钱;无债权俩务。签名,捺印,红底金字的结婚证换成了红底银字的离婚证。走出民政部门,他都有一种莫名的惆怅,说不清离婚对于他们是得大于失,还是失大于得。 一次偶然的机会,章*发现祖*磊在3年前曾借给朋友余*6万元钱,她去找祖*要问个明白,祖*矢口否认有这笔债权,章*当即打电话找来了余*,余*如实陈述了3年前因为做生意借祖*6万元钱的事实,在章*的要求下,余*补写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交给了章*。 [法庭对质]章*认为祖*借6万元钱给余*的事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6万元钱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有自己的一半,祖*不同意,章*把祖*告到了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祖*在法庭上说,自己确实在2007年借给余*6万元钱做生意,但余*已在2008年3月把钱还了回来,他把这6万元钱投入了自己的网络生意,由于生意不如意,亏掉了。祖*为了证明自己说的是实话,他申请余*出庭作证。余*作证时说,2007年他向祖*借了6万元钱做生意,2008年3月已经归还,借条是因为祖*与章*闹矛盾,为安抚章*后补的。余*还向法庭出示了一张祖*写给他收回6万元借款的收据,落款时间是2008年3月3日。章*认可借条是她与祖*离婚后补的,但否认余*还款的事实,更不认可余*手里收据的真实性。 [法官说法]法官分析认为:余*陈述他与祖*是铁哥们,借款时他没有向祖*出具借据,这尚存情理之中,而还款时祖*却向余*出具了收条,这就有悖常理了,既然关系铁得借钱可以不写借条,哪里还有还款再写收据的道理;余*说因为章*和祖*之间闹矛盾,为了安抚章*就将已归还的6万元再次出具欠条,就更不是常人所能接受的了;对*忠的证言不能采信。既然出借人祖*和借款人余*都说这6万元借款已归还,法院也不应做出相反的认定,但还款时间应认定在余*向章*补写借条之后,也就是章*和祖*离婚后。 淮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是一方有隐瞒财产的行为,本案中章*离婚后发现她与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余*享有债权,祖*谎称该债权已在离婚前获得清偿,说明祖*主观上有隐瞒债权的故意,客观上有隐瞒债权致使该债权没有在离婚时得到分割的后果,章*要求再次分割这6万元钱,依法应当得到支持,于是判决祖*给付章*6万元的一半3万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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