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今结婚率高,离婚率也高,而离婚后带来的麻烦事也不少,有缘走到一起的夫妻因某些原因而分开,其中涉及的问题过多。抚养小孩,财产分割,这些都逐渐成为社会中的问题了。今天我们就来讲讲房屋分割的细则问题吧! 不少离婚的朋友们都在烦恼财产的分割问题,尤其是房屋。房屋作为不动产,在原有登记的情况下属于谁就是谁的,除非是有证据,证据期间是有所变化的。离婚后的夫妻大部分争吵的也就是此种原因,闹上法庭的也不少见,如下就来看看这些原则吧,大家好合好散才是最完美的结局。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法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待房屋取得所有权后由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未解决归属权问题之前,房屋增值部分仍属于双方共同房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1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及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的另行诉讼使得没有取得使用资格的人在某种意义上丧失了对房屋的“所有”。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值,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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