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不动产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
释义 | 在1991年司法部、住建部出台的相关通知中,规定继承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必须要持有“继承权公证书”,也就是所谓的继承公证。 近年来随着《公证法》的修改,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出台,“继承权公证书”的规定已经没有了法律的依据,所以司法部、住建部废止了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现在继承转移不动产登记了已经不再需要“继承权公证书”了,可以直接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直接办理。 继承转移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4、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当提交了上述相关材料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会查验相关材料的真伪,然后决定是否受理。当符合受理条件时,便会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办理。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