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仲裁未决债权是否可以申报 |
释义 | 一、诉讼仲裁未决债权是否可以申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债权、附利息或附条件、期限或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可以申报,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未决债权是指正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尚未有裁决结果的债权。为保证债权人在裁决结果确定后能够行使权利,法律赋予未决债权人以申报债权的权利;但是,未决债权在裁决结果确定前,其表决权应受到限制,财产分配时可采取提存方式。在最后分配日前,有关债权仍未有裁决结果的,提存额用于重新分配 面对诉讼仲裁没有裁决而要做债权申报的事情,要能够清楚债权申报是必须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不能够盲目申报造成麻烦。关于诉讼仲裁未决债权申报的具体内容跟实际申报的要求不是特别清楚时,应该要及时请法律咨询网律师从旁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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