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必须按顺序来吗? |
释义 | 汶川地震中有着好多的未成年人父母去世,祖父母去世或者兄弟姐妹去世,更多的意外会随时发生。除了未成年人,还有不少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和精神病人,这些人的监护人如果发生了意外去世,那么这些人应该由谁来监护,监护人必须按顺序来吗?下面法律咨询网为你解答!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必须按顺序来,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必须按顺序来的,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这些未成年人还没有成人,需要监护人的教育,监管和抚养,需要一个健康的童年。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有人的照顾和监督,这样他们自身的安全和他人安全都有保障,这些监护人必须按顺序来吗,是的,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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