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害公司商品名誉权赔偿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侵害公司商品名誉权赔偿规定是什么? 侵害公司商品名誉权赔偿规定是需要根据当事人具体所受到的损失来进行一定的赔偿,因为这是我国民法当中所规定的需要受到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至于精神损失方面的赔偿的话,具体需要看当事人的提出的相关的证据是否表明精神方面受到损失。《民法通则》中关于名誉权的相关规定明确的指出了公司、法人的名誉权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3、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综上,侵犯公司名誉权会赔偿钱。 二、侵权的认定 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素质能力不高、企业形象不佳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无事生非”。 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每一个公司它都有自己的一个品牌形象,所以利用这样的一种品牌的效应可以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从而让自己的公司发展呢是越来越好,当然有人就看中了这样一种品牌效应,所以进行商标或者是名誉方面的侵权,那么此时就需要来对对方进行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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