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斌、胡*明解答:曾某的子女不同意其父亲再婚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我国的《宪法》规定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民法通则》和《婚姻法》也对公民的婚姻自由权给予了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2条也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因此,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主权,有权自由决定婚姻的缔结或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迫和干涉。适龄青年人的婚姻如此,中老年人再婚也一样。 关于曾某的房屋等家产的处理,《民法通则》第75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物权法》第64和66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据此,曾某的房屋等家产如何处置,应由他自己决定。考虑到子女的担心,他可在与新对象结婚前,双方订立有关财产处置的协议,明确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婚姻法》第18条(一),也明确规定了“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第19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曾某欲将其财产赠予其子女,订立赠予协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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