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纠纷调解程序如何进行 |
释义 |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纠纷调解程序如何进行 土地纠纷一般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权属争议的解决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对土地权属争议问题的解决作了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协商:当事人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利归属和使用权问题出现争议的,一般原则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二、行政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这里所说的“处理”是指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其职责,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作出行政裁决。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的运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比如,乡级人民政府处理不了的,超出其处理权属的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更合适的等,也可以由人民政府处理。所以张某与刘和该生产社的土地属纠纷,应先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至于诉讼:对有关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处理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必须先申请有关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处理,只有对有关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不经人民政府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什么呢?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裁决,这是属于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工作。所作出的裁决涉及到行政权力的运用,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执行。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政府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根据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出让转让。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其中,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国有农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国家可以将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与此相对应,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家对于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我们平时在拥有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时候一定要利用好并且要合理合法的保障自己的使用权不被侵害。一旦出现纠纷要寻求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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