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债务有哪些异议、如何处理 |
释义 | 离婚债务有哪些异议、如何处理 (1)一方认为是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是举债方个人债务 债权人在与举债人进行借据书写时,一般都是夫妻间的一方来充当举债人的角色,进行签名。而债权人通常认为夫妻双方都有偿还债务的责任。但是,夫妻离婚时,没有在借据签字的一方便会以借据上没有自己名字为由拒绝偿还夫妻的共同债务。 (2)一方认为有共同债务,另一方认为无债 此异议往往表现在夫妻中的一方在家照顾孩子、赡养老人以及对家庭开支所负共同债务,另一方则以长期在外,对债务无所知晓为由不承认自己负债。离婚时便产生了异议。 (3)单方或双方虚构离婚债务 夫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以虚构共同债务的方式来争取更多的财产份额。虚假的债权人多属造假当事人的近亲属。 离婚债务异议处理 对于债务异议处理,法院的一般原则为: (1)一方认为所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无充分证据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应认定是共同债务 (2)负债方承认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负债方个人偿还 《婚姻法》中也有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相关知识: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以上便是关于离婚债务的异议情况以及如何处理的内容,希望您阅读以后对您有所帮助,对于债务问题,不清楚的地方最好还是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解决您的疑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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