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监护人怎样写? |
释义 | 一、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指定监护人怎样写? 监护人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人,无业,住大理市xx镇xx路某某号,身份证号某某,联系电话135某某。 被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人,大理市xx镇xx路某某号,身份证号5329某某。因患精神病现在大二院住院治疗。 申请事项: 请求某某社区居委会同意申请人担任赵某某的监护人。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嫂子和小叔关系,被申请人赵某某长期患精神病,生活无法自理,原来有其父母及大哥、大嫂共同照看,后来,其父母先后去世,自1995年7月9日起,赵某某由大哥和大嫂照看。2010年12月9日大哥去世。至此,赵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在被监护人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的情况下,“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愿意担任监护人的,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为保护被监护人赵某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申请人杨XX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自愿担任赵XX的监护人,特向大理市大理镇银苍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请贵社区同意。理由如下: 一)被监护人赵XX处于监护权不明的状态,急需指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赵XX的法定监护人中,父母、兄弟姐妹已经全部去世,无配偶、无子女、也无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急需明确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赵XX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合法权益,代理被监护人参加各种民事活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申请人杨XX申请担任赵XX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 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现实生活当中指定监护人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当然这种申请的话必须要有书面的申请书,所以申请的格式是非常的重要的,主要的内容其实就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申请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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