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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婚姻法》中军人配偶离婚规定的思考
释义
    二、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精神。
    1、违背了平等原则;
    2、违背了保护妇女权益原则;
    3、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符合我国军队建设发展的要求。
    4、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可能使一部分军婚出现畸形的不平衡。
    5、关于"重大过错"的规定缺乏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6、婚姻法关于军婚的特殊保护,并不一定符合军人的实际利益。
    三、军人婚姻应应该通过加强军人社会保障来进行保护。
    一、《婚姻法》中,有关军人离婚规定的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条规定,较1980年《婚姻法》中第二十六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无疑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婚姻法》第三十三条,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实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据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
    首先,这里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指与现役军人都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并依法履行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的人。其中,绝大多数现役军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的妻子,只有极少数是现役军人的丈夫。
    其次,两种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一是双军人离婚案件。二是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的离婚案件。
    第三,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注1)
    二、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的规定,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精神。
    1、不符合平等和自由原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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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