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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
释义
    一、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
    根据规定,当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2.即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立案追诉: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也应纳入立案追诉的范畴。
    二、具体行为表现形式
    损害商业信誉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发布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散发公开信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贬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组织人员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或新闻单位等虚假投诉,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在业务洽谈等公开场合故意向竞争对手的客户或消费者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贬低和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4.恶意诉讼也是一种常见的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它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动机和目的,在明知自己缺乏胜诉理由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进行恶意诉讼,以期通过诉讼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某种损害后果。
    5.在商品包装或说明书上贬低和诋毁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这种行为直接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品形象,影响了其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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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