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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判断医疗行为是否为过失
释义
    一、怎样判断医疗行为是否为过失
    医疗过失认定的判断标准是:
    1.医务人员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2.医务人员违反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3.医疗机构拒不提供病历资料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几种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三、医疗过失鉴定的时限
    医疗过失鉴定的时限为1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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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