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几种交通事故处理勘查记录的重点 |
释义 | 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的现场勘查的重点是不同的。 1.机动车碰撞行人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的重点 (1)现场上人、车、物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体的方位及其相互关系。 (2)人行横道前所在位置、横道路线、车与人相撞时接触的部位及各自所在的位置。 (3)机动车上的毛发、头屑、血迹、手印、人体组织及其他附属物的部位及距离,车与人损伤部位距离地面高度是否相符。 (4)轮胎印痕、制动拖印长度和始点、终点至基准点的距离(制动拖印呈弧形状的还应测量凸凹处距路边的距离)。 (5)变动现场情况,变动物原来的位置与状态,及其与变动后位置的变化。 (6)机动车制动是否合格。 2.机动车碰撞自行车事故现场勘查记录的重点 (1)机动车、自行车相撞后停止位置和骑车人躺卧位置、状态及三者之间在路面上的方位及位置关系。 (2)路面上机动车制动印和自行车轮下轧痕、在地拖印始点及其他遗物的方位,至快慢分道线或路边距离,及双方在肇事前行驶的路线。 (3)机动车车身痕迹的形状、所在部位及与车前端距离和离地高度以及自行车受力变形部位、方向、形状、离地高度。 (4)路口内机动车碰撞自行车,双方车辆停放位置至路口中心,各方来自路口停车线的距离,以及机动车制动印始点至路口切线或路口中心的距离。 (5)双方车辆制动是否有效,自行车载物是否超重、超长、超宽,碰撞后物体散落的位置。 3.机动车相撞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重点 (1)双方车辆相撞后停止位置和状态、车与车之间的位置关系。 (2)双方车辆制动印迹、印迹突变的位置、长度和形态,印迹和车辆的关系,制动印始点至路口中心、路口切线或路边(分道线)的距离。 (3)散落物的位置,散落物掉落的高度及抛出距离。 (4)双方车辆第一次碰撞破损痕迹所在部位,破损程度,着力方向,痕迹表面异物和颜色,痕迹面积,距地面的高度和车辆前后端角的水平距离。 (5)事故车辆挡位、气压、装载,制动装置及效果,后视镜,方向机自由转动量,雨天雨刷器效能,夜间照明灯光及车尾事故中前车刹车灯性能等。 4.机动车翻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重点 (1)现场路面的结构(如沥青,碎石、沙石、砾石、混凝土、木板、沙砖等),路面是否干燥或潮湿,有无积雪或泥土,附着系数的大小等。 (2)现场道路有无破损,或横坡度(龟背形)、转弯半径、外超高的高度以及路面坡度对车辆行驶稳定性的影响。 (3)车辆翻覆时遗留在路面上的制动拖印及轮胎挫划印痕所在位置、形状、面积,车辆翻覆起点至翻车止点的距离,车辆翻覆后的状态、损坏部位及其程度。 (4)伤亡人员所在位置及散落物散落的方向、抛落位置和抛出距离。 注意事项 制作现场勘查记录的基本要求是清楚、准确,能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概况,做到根据记录内容恢复现场的原始状况。为此,在记述现场地点、方位、物体之前,要选择一叙述的基准点,然后用东、南、西、北“四至”的方法进行叙述,不要用“里外”、“前后”、“左右”,以免产生歧义。对现场的分析、判断、估计、推测的情景都不能写进记录,以免失去其证据作用和法律效力。 现场勘查记录的记载顺序,必须和勘查的顺序一致。由于交通事故现场各式各样,勘查的顺序也应有所不同。如对肇事车辆和痕迹集中,范围不大的现场,可以以肇事车辆或以接触方位为中心,由内向外进行勘查;对肇事车辆和痕迹较分散、范围大的现场,可以从周围向中心,即由外向内进行勘查;对比较分散的重大伤亡,特别是逃逸事故现场,可以从事故发生的起点向终点分段勘查,或从容易破坏的路段开始进行勘查;肇事车辆较多的,可分甲车、乙车、丙车进行勘查。因此记录人应依据现场实际勘查的顺序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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