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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资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怎么确定
释义
    工资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怎么确定呢?下面法律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劳动法对于工资债权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里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如何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也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当事人一方认为对方侵害其权利而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要求之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工资债权诉讼时效应按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后这2种情况而分别确定。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的规定较为客观、合理。
    
    二、工资债权诉讼时效相关解释
    1、从文义解释看。所谓争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相互问对同一标的分别做出意志内容相互冲突的意思表示。换言之,它由2个或2个以上的主体不同、标的相同、意志内容冲突的意思表示构成。其中,一个意思表示做出的同时或以后,如果又有另一个相反的意思表示做出,即为争议发生。 就劳动争议而言,它是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涉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同一事项分别做出内容相冲突的意思表示,劳动争议发生的标准和时间,应当是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的当时或以后,认为对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侵害其权利而向对方当事人明确表达异议。可见,劳动争议的发生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冲突和交锋,仅有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是不能完成的¨。此外,这里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隐含着“当事人一方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并且能够和敢于或愿意与对方争议为前提,若当事人一方尚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虽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却不能、不敢或不愿与对方争议,就不可能发生争议”¨。可见,从文义和逻辑上讲,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明确拒绝支付工资,“劳动争议”就没有发生,相应地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理解为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是不能成立的。
    2、从目的解释看。所谓目的解释,指以法律规范为根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根据目的解释的要求,对法律的解释不仅要注意其文字形式,还要注意其意义和目的,因为“任何法律规范都回溯到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这也提醒我们在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理解出现争议时,应当结合我国《劳动法》的立法目的进行思考。我国《劳动法》第l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如果把“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理解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同时诉讼时效期间又从2年缩短到60日,这实际上是对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作了比《民法通则》更不利于劳动者的解释,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宗旨。
    3、从劳动关系的基本伦理看。《劳动法》第5O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一旦劳动者没有收到当月的工资,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工资被拖欠,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此,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理解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意味着劳动者至少每隔60日就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律提起诉讼,超过6O日不主张权利的,其权利不予保护¨。实际上,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60日以上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少劳动者对企业偶尔拖欠工资是可以理解的,企业也同意补发拖欠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让劳动者不断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引发劳动者与企业的矛盾和对抗。与此同时,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造成的一时不能及时发放工资通常也有一个合理的容忍度,不会每个月都运用仲裁、诉讼等强硬手段讨要工资。在此情况下,法律也没有必要人为地促使劳动者不断地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4、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理解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其诉讼时效期间为60日,其本意是为了促使劳动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使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及时得到恢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保护,生活秩序尽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积极的,但在实践中却产生了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利益的后果。在起草《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时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例:用人单位甲公司在2年多时间里陆续拖欠其销售人员李某的工资累计2万多元。 李某的月薪为1500元。李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立即支付其工资2万多元。在申请仲裁的过程中李某仍然在该公司上班,而且销售业绩良好。甲公司认为,我公司欠李某工资的时候,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其申请仲裁前60日的工资应当支付,超过60目的工资则可以不再支付。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甲公司的观点,据此做出了仲裁裁决。李某不服提出诉讼。一、二审法院支持了甲公司的观点,只保护李某申请仲裁前60日的工资¨。在本案中,李某付出的劳动理应受到保护,结果甲公司却堂而皇之地将欠付工资的绝大部分一笔勾销了。在实务中,类似的案例不在少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条,上述做法已经得到纠正。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工资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怎么确定的相关内容。通过上文的解释,想必大家对于工资债权的诉讼时效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在这方面遇到了法律问题,可以来我们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5]《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
    [6]《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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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5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