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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合同的异议期
释义
    一、解除合同的异议期
    1.合同解除的异议期是指当事人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后,对解除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间。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合同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并通知了对方,而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
    3.这个期限在《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通常认为这个期限应当是合理的,允许对方有足够的时间来评估解除合同的影响并作出反应。
    因此,合同解除的异议期应当为3个月。
    二、解除权行使期限
    1.解除权行使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法律规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这个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该权利将消灭。
    3.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解除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
    4.如果解除权人经过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行使解除权的,该权利也将消灭。
    
    三、合同解除程序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1.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2.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3.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4.如果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5.如果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并在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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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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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1:3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