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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城管行政处罚听证有什么条件
释义
    一、城管行政处罚听证有什么条件
    依据我国城管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规定,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要告知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城管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七条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法规,由执法中队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提出处罚意见及处罚依据,附上有关案件的证据材料,报主管领导审批。对于涉及处罚数额较大、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大队长召开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告知。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城管部门告知后的3日内提出,城管部门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行政处罚听证参与人包括哪些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2、申请回避;
    3、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4、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5、审核听证笔录。
    三、行政处罚听证时间是否扣除
    行政听证是行政处罚调查的过程,行政机关调查的时间应该包括听证的时间,但行政处罚执行期限不包括听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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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