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已拆除的房屋能否确权 |
释义 | 一、民法典对已拆除的房屋能否确权 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即使房屋已经被拆除,利害关系人若对灭失的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已经不可以进行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其中包括诉讼。 二、农村房屋确权所需证件 在进行农村房屋确权时,需要准备以下证件: 1.宅基地登记申请书,这是申请确权的基础文件。 2.农村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如果委托代理申请,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宅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4.农村村民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这些材料有助于确定宅基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 5.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如果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需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准备这些证件是确保农村房屋确权过程顺利进行的关键步骤。 三、民法典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的标准有哪些 民法典对农村宅基地房屋确权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这意味着,农村房屋确权的标准是通过办理房屋确权登记来实现的。未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 2.此外,第二百三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物权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为农村房屋确权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相关律师以获取专业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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