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露出脸是侵犯肖像权吗 |
释义 | 一、没有露出脸是侵犯肖像权吗 没有露出脸部不一定构成侵犯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即使没有拍到正脸或者将当事人的脸部打了马赛克,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就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二、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进行了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1.个人学习; 2.艺术欣赏; 3.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4.新闻报道; 5.依法履行职责; 6.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7.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这些规定明确了肖像权在特定情况下的合法使用范围,为判断肖像权侵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 三、肖像权侵权的管辖 肖像权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5.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某些特定情形的民事诉讼,如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规定为肖像权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若你在网络上遇到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或面临肖像权纠纷,请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法律网为你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解决你的法律难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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