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资性公司申请地区总部的申请文件 |
释义 | 1、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投资性公司及其跨国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3、修改后的投资性公司章程/合同; 4、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 5、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 7、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投资性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8、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跨国公司系指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所属公司集团的母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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