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日前,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判令女方退还婚前向男方索要的彩礼11000元。 张美与王山经人介绍于2001年12月相识,双方在恋爱期间,被告张美从原告王山处索取了小礼、大礼、彩礼、礼品及压箱钱共计26100元。2002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在婚礼仪式上,双方因如何举行仪式产生矛盾,张美回了娘家。王山几次接其回家,张美表示必须先购买楼房、轿车,否则无法和他一起生活。2003年2月14日,王山起诉离婚,并要求张美如数退还礼金26100元。 法院认为,双方婚后未共同生活,没有夫妻感情,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应予准许。张美在婚前向王山索要礼钱,应酌情返还。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后,张美不服,提出上诉,要求财产按自己的要求处理。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证据;房山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理,最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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