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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释义   一、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于建设单位改变中标结果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建设单位发出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而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属于要约,《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属于承诺。
    《合同法》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建设单位既然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标过程的投标要约已经承诺,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建设单位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更换施工队伍,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中标通知书不具有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仅仅负有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而双方的合同并未订立,建设单位更换施工队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赔偿对方因缔结合同所产生的损失。法律依据是《建筑法》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多长时间签订合同?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范围内必须签订合同。
    3、合同订立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中标项目。中标项目的转让,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倒手转让他人,使他人成为该中标项目实际上的完成者。中标项目的转让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标投标有名无实,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中标项目的转让属于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违约行为。
    4、分包限制
    中标项目虽然不能转让,但可以分包。所谓分包中标项目,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再发包给其他人完成的行为。原则上讲,中标人应该独立地履行中标人义务。但是,由于有的招标项目比较庞大、复杂,为使中标项目能够得到更好的完成,法律允许中标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这些条件是:
    (1)合同中有允许分包的约定或者分包已经招标人同意;
    (2)分包给他人完成的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3)接受分包的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三、招投标完成后变更合同主体合同是否有效?
    (一)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
    (二)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三)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四)根据《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五)根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通过上文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知识,我们可以知道在实践中,对于中标通知书是存有争议的。但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企业还是要跟招标单位签订合同的,因为中标通知书不等同与合同。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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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8:4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