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
释义 | 一、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有的类型如下: 1.未授权、假授权电影下载; 2.未经权利人许可的软件下载; 3.没有授权的手机彩铃、铃声服务; 4.未经授权将文字作品数字化,提供收费在线阅读、下载等。 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特征 1.网络性。在这种侵权行为中,网络是各种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媒体、工具和场所。 2.全球性。法律网提醒您,侵权主体可以是全球性的侵权客体也可以是全球性的。 3.漫延性。漫延性主要体现在网络病毒侵权中。当一台电脑与某台电脑相连时,它实际上是联结到了与那台电脑相联的所有电脑上,而那些电脑又与别的电脑相联,这种无限循环性将网上所有的电脑联结在一起。 4.非身体性。非身体性是指网络侵权行为在侵害人身权时,只会造成对被侵害人精神上、隐私权上、名誉上等的侵害,一般不会造成对身体上的直接侵害。 5.智力性。智力性主要是指要能利用网络来实施侵权行为,侵权人首先必须掌握计算机及网络的基本知识,具备娴熟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6.复杂性。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快速性、全球性等特点,使网络侵权行为复杂多变,为司法机关解决这类纠纷案设置了许多障碍。 7.公共性。由于网络侵权通过网络进行,面向社会公众,因此网络侵权也必然具有公共性。 三、信息网络侵权的归责原则 1.过错归责原则:适用于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客观上已参与网络,对每一次受侵权行为都有客观上的参与,具备了追究其责任的客观要件,所缺的只是主观要件,即适用过错原则来追究其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未受到合法保护,仍应考察其主观意识状态,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网络著作权提供方参与网络著作发表,但这是一种无形资产,只有在等到侵权行为发生后,以被动的方式加以保护。 3.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对被告人和著作权人采用平等原则,使被告人有辩解的机会,著作权人有较好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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